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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案例看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

imtoken苹果钱包app 2023-06-20 05:37:16

比特币价值体现在哪里_比特币价值来源于何处_如何认定比特币的价值

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全新产物,如何界定其性质? 虚拟货币有司法保护价值吗? 律师从不同法律问题解读>>

文字 | 赵志东楚飞

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从早期的比特币(BTC),到后来的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等,再到最近的暴雷月神(Luna)。 伴随着市场的火爆,纷争也越来越多。 虚拟货币纠纷解决研究系列文章将从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出发,多角度深入剖析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为投资者解决诉讼纠纷,寻求法律保护给予最直接的参考。

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全新产物,如何界定其性质? 虚拟货币有司法保护价值吗? 这无疑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一系列问题。 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诸多争议。 在律师执业中也可以看出,只有从不同的法律问题出发,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一、“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立法方面,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随后,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肯定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 currencies”,延续了2013年五部委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并强调了规范代币发行融资的重要性。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即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但对其保护的具体规定仍在。 需要特别立法。

上述通知公告仅对虚拟货币的性质及相关业务的监管进行了明确,并未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保护价值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保护价值的不同认定

(一)否定虚拟货币的保护价值

基于国家各部委关于虚拟货币的通知公告,部分法院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保护价值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只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并且得不到法律赔偿。 相关经营活动违法,不存在经济价值评估的可能,故认定虚拟货币不应受法律保护,甚至被视为非法获益,驳回权利人权益受损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形的后续案件时,会参照各地的相关判例和法院裁定。

因此,我们特意选择了江浙沪地区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是虚拟货币没有保护价值,法院不会对其进行保护。 例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陈玉祥与卢俊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定补偿,不能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上的经济评价标准,原告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第317号付向平与李鑫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付向平与李鑫共同投资虚拟货币,如何分享投资失败后的资金损失,李鑫出具了承诺书,据付祥平透露,李鑫还口头承诺与他共担风险,共担利益。 根据前述公告及通知,两人共同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以及付祥平要求李鑫承担部分投资损失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两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付祥平的起诉。

对于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丢失的比特币,法院认定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陆斌、陆浩(2020)苏0404民初3407号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为比特币投资者,以及双方借入比特币的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它是民法上的东西,双方也都明确了比特币的操作通过海外平台; 它不具有一种事物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可回收性,也不能用法定货币来量化。

(二)承认“虚拟货币”保护价值的存在

尽管部分地方法院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价值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上海和北京)认可虚拟货币的保护价值。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 尽管有相关规定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没有否定其财产属性,也没有禁止持有虚拟货币,因此虚拟货币的存在是公认的。 保护价值。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比特币委托管理纠纷案中,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不属于违法合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但合法有效的合同。 首先,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都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并没有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 上述裁决确立了“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9401徐杰、林清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比特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按货币流通使用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达成一致。 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其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管理主体也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2896号上海经世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越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比特币和Tether具有价值、稀缺性、可控性等。因此,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持有比特币和泰达币。 因此,比特币和泰达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如何认定比特币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上述民事案件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的原则是法律不禁止。 法院采用的保护原则是尽可能保护所有人的财产。 然而,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由于其交易流通缺乏保护,如何确定其价值呢?

(三)“数字货币”价值的确定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程某申请执行施某某其他权属纠纷一案中判决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制。 比特币执行退交时,执行法院参照交付请求权规范处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本着公共利益的考虑和善意文明的理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补偿; 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进一步印证了虚拟货币等值价值的确定原则。 我们知道,虚拟货币,尤其是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等,即使产权的性质得到确认,也很难确定产权的价值。 本案确定了“基于公共利益、诚实信用、文明考量”的价值基本原则,对以后的案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同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刑初1302令亚生等盗窃案中,法院认为:相关规定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就财产利益而言,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实施了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窃取虚拟货币并出售以牟利的结果,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出售被盗虚拟货币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现实的。 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赃物数额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已经禁止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仍然是决定虚拟货币价值的关键参考因素。

3.结论

尽管我国通过部委、公告等方式确定了虚拟货币的性质,但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保护价值的认定存在分歧。

但目前看来,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就意味着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如何认定比特币的价值,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侵权纠纷或合同交易过程中,虽然现有政策并未对交易进行保护,但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标准也有相关原则,因此其价值也可以得到确认。 因此,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保护其虚拟货币财产。

从长远来看,国家迫切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 对于投资者而言,现阶段出现虚拟货币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慎重处理。